更多 >>

更多 >>

更多 >>
当前位置: > 服务指南 > 服务指南
职业技能鉴定程序
发布鉴定公告
  省、市或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根据本年度制定的鉴定工作计划,安排鉴定公告的发布。把鉴定的职业(工种)、类别、等级、申报条件、收费标准、报名期限、考核鉴定时间,以及承办鉴定机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等刊登在各报刊上,或通过互联网、电视台等媒介传播,及时通报鉴定信息。
资格审查

  各鉴定所(站)负责对申请单位、个人报送的材料进行资格初审,并送鉴定中心审核,符合条件的由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签发准考证。
直接由鉴定中心组织鉴定的考生,由鉴定中心鉴发准考证。

鉴定收费

  鉴定考核费严格按照省物价局《关于全省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收费标准的复函》(粤价函[1998]132号)规定的标准收取,不得乱收费。省属各鉴定所(站)在报名的同时,根据所报的人数、职业(工种)、级别,向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上交有关的费用。

职业技能鉴定国家和省题库申请使用
用卷原则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启用职业技能鉴定国家题库的通知》(劳社部函[1997]154号)以及原省劳动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规则>的通知》要求,国家题库中有的工种(职业),实行职业技能鉴定时,必须从国家题库中提取试题;国家题库没有、省题库中有的工种(职业),实行职业技能鉴定时,必须从省题库中提取试题。
同一批试卷,仅供同一时间、同一批次鉴定考试使用,不得一次性印制、多批(场)次使用。

用卷申请及时间规定
  各县及市属鉴定所用卷,向市鉴定指导中心提出申请,由市鉴定指导中心填写《广东省试卷申请及使用情况登记表》,提前5天通过互联网或传达室真,向省鉴定指导中心提出用卷申请。
取卷方式
  原则上提供样卷,通过有保密保障的电子邮件、快递或专人携带等方式传送。
证书核发与管理
发证审核

  鉴定所(站)将办证考生名册,送省鉴定指导中心考务科,由负责人对上报的考生成绩进行审核。审核后,送中心主管主任审批办证。

证书制作

  (1) 证书的编码方案按劳动保障部《关于印发〈职业s技能鉴定考务管理编码方案〉的通知》(劳培司字[2001]62号);
(2) 证书填写格式按原劳动部《关于印发〈职业技能鉴定证书填写格式〉的通知》(劳培司字[1997]46号);
(3) 证书遗失补发。补发证书使用原号码,"发证日期"填写新证盖钢印日期,并加"补发"字样;鉴定日期则填写原证鉴定日期的时间。

中英《职业资格证书》的核发

  境外就业,对外劳务合作人员办理出国技能水平公证的中英《职业资格证书》核发程序如下:
(1)持有各市、县劳动部门核发《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凭职业资格证书(或技术等级证),向户口所在地地级市以上劳动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出国劳务人员换证登记表》;各市劳动部门在换证登记表上加意见并盖章;换证人带齐如下资料到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换证:
①出国劳务人员换证登记表;
②原职业资格证书(或技术等级证书);
③本人身份证;
④本人免冠大一寸黑白近照一张;
⑤2001年11月之后参加鉴定的人员,需带有三个考评员签名的试卷原件。
99年10月1日后没有使用国家或省题库组织鉴定而获得证书的人员一律不能换证。   (2)持省厅核发的证书需换证的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带身份证原件,大一寸黑白近照一张,到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换证。

 

Copyright© 2006 版权所有 深圳市室内设计职业技能鉴定所 网站备案:粤ICP备12062194号
地址:深圳市上梅林梅华路105号福田国际电子商务产业园科技楼1105室 TEl:0755-83673805 83673607 FAX:0755-83673614 E-mail:[email protected]
技术支持:深圳市东方辉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电话:0755-83869028 ICP证:粤B2-20040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