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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劳动局关于印发深圳市
职业技能鉴定报考办法的通知

( 1998年7月9日)  深劳培〔 1998〕130号

各区劳动局、盐田人力资源管理局,各职业培训机构、鉴定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深圳经济特区职业技能鉴定条例》,规范职业技能鉴定报考行为,我局制定了《深圳市职业技能鉴定报考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职业技能鉴定报考办法

  为贯彻《深圳经济特区职业技能鉴定条例》(下称《条例》),依法规范职业技能鉴定行为,保证鉴定的公平公正,维护报考人员利益,特制定本办法。

  一、职业院校学生的报考

  (一)职业技术学院、技工学校、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和成人中专学校和普通高中在校生,完成相应初级工鉴定规范要求的教学内容的,可视为经过初级工培训结业,按《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可报考与所学专业相应职业(工种)的初级工。报名时,由考生所在学校造册并负责办理集体报名手续。注 1

  (二)职业技术学院、技工学校、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成人中专学校和专科院校(含各类成人院校)毕业班学生,完成相应中级工鉴定规范要求的教学内容的,根据《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应向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申请考核(附教学计划和学生名单),可直接报考与所学专业相应职业(工种)的中级工。报名时,由考生所在学校造册并组织考生统一报名。注 2

  (三)高级技校、职业技术学院毕业班学生,在校期间已取得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并完成相应职业(工种)的高级职业鉴定规范要求的教学内容的,可报考相应职业(工种)的高级技能鉴定,报名可由考生所在学校造册组织考生统一报名。注3

  二、企业内部员工的报考

  (一)企业员工参加尚未列入我市职业(工种)鉴定范围和全市尚未实施统一考核的职业(工种)的考核鉴定,应参加企业组织的培训班学习,完成相应等级职业(工种)考核规范所要求的教学内容,逐级报考。报考初级工,由企业造册并办理集体报名手续;报考中级以上技术等级(含中级),由企业组织员工统一报名。

  (二)企业员工参加通用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应按《条例》第五章有关规定及本办法第五部分的有关办法报名。

  三、社会力量办学机构职业技能培训班学员的报考

  在符合《条例》第五章报考条件的前提下,经市、区劳动部门批准举办的各类职业技能培训班学员,报考初级职业技能鉴定的,可由学员所就读的办学机构造册并持学员身份证办理集体报名手续;报考中级以上技能鉴定(含中级)的,由学员自行报名,也可由办学机构造册并组织学员参加统一报名。各类职业技能培训班学员,均应完成规定学时并取得相应职业培训证书,方可报考。

  四、本科毕业生和职业院校教师的报考

  (一)大学本科毕业并取得本专业学士学位,从事与所学专业相应的职业(工种),报考相应职业(工种)的高级及高级以下技能鉴定,可免考应知部分,凭个人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及单位证明可直接报考其他项目。注 4

  (二)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含本科)并取得本专业学位,在生产技术岗位工作满 2年以上的,经过技师职业技能培训,参加与所学专业相应的职业(工种)技师技能鉴定,可免考应知部分,报名时凭个人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及单位证明可直接报考其他项目。注5

  (三)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含本科),取得工程师以上职称(含工程师),在生产技术岗位工作满 3年的,经过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等新知识培训,参加与所学专业相应的职业(工种)高级技师技能鉴定,可免考应知,报名时凭个人身份证、毕业证、职称证及单位证明可直接报考其他项目。注6

  (四)各类职业技术院校从事专业教学的教师,报考相应职业(工种)的中级及中级以下技能鉴定,可免考应知部分,凭个人身份证、教师证和单位证明可直接报考实操。

  五、报考所需证件

  在符合《条例》第五章报考条件的前提下:

  (一)报考初级职业技能鉴定的人员(不含在校生),凭个人身份证、初级职业培训证书或相应职业(工种)工龄证明报名。

  (二)报考中级职业技能鉴定的人员(不含在校生),凭个人身份证、初级技术等级证书(持证满三年),也可凭个人身份证、初级技术等级证书和中级职业培训证书,或者凭个人身份证和高等院校或中等职业学校毕业证报名。

  (三)报考高级职业技能鉴定的人员(不含在校生),凭个人身份证、中级技术等级证书(持证满四年),也可凭个人身份证、中级技术等级证书和高级职业培训证书,或者凭个人身份证、中级技术等级证和高等院校毕业证报名。

  (四)参加特种作业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的人员报名时,还需出示地市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发放的有效特种作业操作证。

  (五)以下四种情况之一的人员,需自带二张相片及单位证明,到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办理无身份证确认手续后,方可报考。

   1.现役军人凭军官证或士兵证办理确认;

   2.应届毕业生尚未办理身份证者凭毕业生推荐表和接收单位证明办理确认;

   3.本市各类院校在校生尚未领取身份证者,凭学校证明及学生证办理确认;

   4.在报名(摄像)后丢失身份证者,持派出所(或单位)证明、准考证办理确认。

  六、其他

  (一)符合《条例》第五章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报考人员,应凭有效证件、个人申请或单位推荐书,报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核准后报名。

  (二)其他各类需要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报考人员,按《条例》第五章的有关规定和每年印发的《深圳市招调工考核、职业技能鉴定指南》的报考程序报名。

  (三)需参加技师、高级技师职业技能鉴定的报考人员,按《条例》第五章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七条以及当年度技师或高级技师考核有关文件的规定报名。

  (四)各类报考人员均需到市职业技能鉴定报名中心或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指定地点报考。

  注 1 此项原文为:1、职业技术学院、技工学校、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和成人中专学校在校生,完成相应初级工鉴定规范要求的教学内容的,可视为经过初级工培训结业,按《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可报考与所学专业相应职业(工种)的初级工。报名时,由考生所在学校造册并负责办理集体报名手续。

  注 2 此项原文为:2、职业技术学院、技工学校、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和成人中专学校毕业班学生,完成相应中级工鉴定规范要求的教学内容的,根据《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应向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申请考核(附教学计划和学生名单),可直接报考与所学专业相应职业(工种)的中级工。报名时,由考生所在学校造册并组织考生统一报名。

  注 3 此项原文为:此项为新增条款,原文没有。

  注 4此项原文为:1、高等院校本科毕业生,从事与所学专业相应的职业(工种),报考相应职业(工种)的中级及中级以下技能鉴定,可免考应知部分,凭个人身份证、毕业证及单位证明可直接报考实操。

  注 5此项原文为:2、各类职业技术院校从事专业教学的教师,报考相应职业(工种)的中级及中级以下技能鉴定,可免考应知部分,凭个人身份证、教师证和单位证明可直接报考实操。

  注 6 此项原文为:此项为新增条款,原文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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